发布时间:2023-01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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动力电池回收的主体:
(1)经使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电动汽车正常行驶,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。
(2)报废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。
(3)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。
(4)经梯次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。
(5)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。
梯次利用:将废旧动力蓄电池(或其中的蓄电池包/蓄电池模块/单体蓄电池)应用到其他领域的过程,可以一级利用也可以多级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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